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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作者:记者 马俊娅  2016-10-10

  日前,新疆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三类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强调,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将被取消其准入资格《办法》要求,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具有1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3000千瓦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应具有独立占地不少于3个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建设运营。


  《办法》强调,公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可依据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个人、单位建设不对外开放经营的充电设施项目,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


  《办法》鼓励各地创新投资和运营模式,积极探索通过PPP、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设施;鼓励各地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资金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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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报

标签:新疆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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