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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拟出新规增加抢修时限 城区范围不超1小时

作者:郑昭  2015-05-27

  26日,《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草案修改稿吸纳一审中委员们的意见,突出和加大用户权益保护的力度,平衡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设置“用户权益保护”一节,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和完善。


  其中,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供电企业处理用户投诉和供电故障的时限,规定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1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2小时,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4小时。


  一审中,有委员还提出,有必要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行为进行规范。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无故中止供电。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或发现用户确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立即中止供电并向用户说明情况。供电企业不能按规定时限恢复供电的,应向用户说明情况。

来源:福建日报

标签:福建电力,抢修时限,城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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