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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通道清理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操作建议

作者:衢州供电公司 刘慧  2023-02-22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用电量增长迅速,电网规模随用电量的增加逐年扩大,线路廊道的保护直接影响电网安全。本文摘取了部分案例,对输电线路廊道清理的社会公益性等问题作了法律分析,提出了规范操作的建议,以期为基层供电企业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引。

  输电线路通道清理纠纷较为多发

  随着我国城市化加快,工业化提升,产业化升级,国际化迈进,耕地绝对量减少,合理利用土地与有效保护资源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大,因线路廊道清理引发的各种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产生暴力冲突事件,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给电网发展带来阻力。

  案例1:(2018)粤1322民初1804号。三峡至广东的某线路是国家电网连接南方电网的枢纽。2017年9月,原告要求被告彭某在该电力线路下种植速生桉树,未果。2016年双方曾就电力线路同地段不同位置种植桉树并达成过补偿砍伐协议,已经砍伐。法院判决被告彭某48 h之内清除涉案高压线下的桉树,逾期不清除的,由原告组织人员予以清除,被告彭某不得阻止。

  案例2:(2017)辽03民终1385号。某供电公司220 kV输电线路在高某承包的林地上空通过。2017年1月25日,供电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高某砍伐220 kV电力保护区内属于被告高某的树木。一审法院判决高某砍伐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木,并协助办理砍伐涉案树木的相关手续。高某上诉称,供电公司未给付其合理补偿款,无权要求其砍伐相应树木。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林木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与安全,是否予以补偿不构成阻却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事由。维持原判。

  案例3:(2020)云2622刑初55号。 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某电建公司发现位于某线路通道内的林木与导线的距离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雇工砍伐林木共计15.0792 m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砍伐林木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以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单位犯罚金伍仟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后即应依法予以保护

  输电线路廊道清理涉及公共利益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本文案例可知,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社会公益性质已得到了法院的广泛认可。如案例1,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输电线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被告有义务和责任清除种植的危害电路线路的桉树,被告拒绝自行清除,原告进行清除相关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对原告基于被告种植桉树随时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申请的先予执行,也予以准许。此类案例较多,(2015)鄂中民终字第680号、(2015)常民终字第 1150 号等,均以公益性为由,支持供电公司主张。

  无论线路在先还是在后,危及廊道安全的植物均应清理

  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根据《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案例2的法院明确指出,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线下树木是否予以补偿不构成阻却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事由,应及时砍伐。

  输电线路走廊可以不实行征地

  输电线路走廊不实行征地。在实践中,电力线路走廊及地下电缆通道大多未办理征地手续,不会导致土地权利人完全无法使用土地,予以补偿可平衡各方利益。架空线路不影响线下及走廊范围内耕种、人员通行等正常生产生活,仅有杆塔塔基存在占用土地资源的实际,塔基占地存在零星(面积小)、线性(线路长)的特点。明确线路走廊不征地对土地性质、归属均不产生调整与影响,有利于清晰一次性补偿、缓解土地资源紧张、化解补偿矛盾,以及线路拆改、停用后土地归属权益;同时强调线路走廊不征地,可以规范统一目前各省对输电线路杆塔塔基占地、征地标准不一的现状。

  输电线路廊道清理滥伐林木不构成紧急避险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当林业资源保护与电力设施保护发生冲突时,需要考量各方利益等多种因素。输电线路廊道清理滥伐林木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输电线路廊道内的树木是否已构成了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案例3,法院认为,输电线旁过的林木离输电线较近,只是存在安全隐患,不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被告单位、被告人砍伐林木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但是,如果砍伐的是竹子之类速生林木,则应另当别论。

  输电线路廊道清理应做到手续合法,程序到位

  依托政府加强树线矛盾治理,确保电网安全

  树线矛盾是电网企业长期以来的痛点、堵点。不少村民在高压线路下种植毛竹、树木等容易危害电力线路的植物,且劝导效果不佳。《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政府作为法定的输电线路廊道清理纠纷处理的主导者,在实现国家政策方针、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且关键的作用。因此输电线路廊道清理应坚持以政府为主体,紧紧依托政府,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以政府为主导对线路廊道开展定期清理,建立保障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供电企业发现隐患后应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保留证据,积极主张权利,必要时应及时向法院起诉,掌握电网安全运行维护的主动权。

  输电线路廊道清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线路廊道清理相关的手续主要是采伐林木应获得行政许可。《森林法》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如案例3,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因未取得许可采伐林木,触犯了滥伐林木罪。此案应引以为戒。

  输电线路廊道清理具体操作应符合程序要求

  输电线路廊道清理应如何规范操作,《电力法》等全国性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部分地方性法规则有较为明确的要求。如《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规定,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与电力线路导线的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的,应当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五日内予以修剪;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修剪的,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进行修剪;在遭遇台风、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冻等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危及电网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电网设施建设的植物,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采伐。此条文的设计很好地规范了输电线路廊道清理的操作程序,为各地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来源:《农电管理》2022年第2期总第315期

标签:输电线路,通道清理,纠纷处理,法律依据,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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