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6号令)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办理时间:2005年3月1日起
2.受理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鉴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华北地区的派出机构尚未成立,华北地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承担。
3.具体事宜,请访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网站:www.serc.gov.cn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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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关于换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通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各地已有大量企业领取了地方经贸委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对持有原各地经贸委颁发的许可证采取过渡办法,即从2005年3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各地经贸委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前颁发的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在过渡期内,持证企业可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原许可证,向所在地的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换发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许可证。过渡期结束后,原许可证失效,届时没有申请换证的企业,必须按新申请许可证的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的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
关于同时办理多个类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规定
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申请多项类别的,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办理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变更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类别、等级。申请变更多项业务类别、等级的,每一类别、等级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办理换发许可证、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如果原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作业类别包含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多项的,申请时,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200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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