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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审议

  2006-06-26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力度。

“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草案”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突发事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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