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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改革法律不能滞后

作者:马国川  2006-06-23

三峡大坝围堰刚刚全面爆破,知情人士透露,国家电网公司认为三峡电力不应该直接供给用户,而是仍然由国家电网公司包销。由于一些利益集团的反对,我国以直供电为主要内容的电力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这一问题正阻碍着三峡工程综合效益的正常发挥,甚至可能导致三峡电卖不掉的问题。(6月12日《市场报》)。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的以直供电为主要内容的电力体制改革,就是要打破目前电力领域的供电垄断格局,让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发挥基础作用。但是人们看到,数年过去,电力体制改革举步维艰,至今没有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电力法》严重滞后于改革的要求。

现行的《电力法》是1995年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它结束了中国电力工业无法可依的历史。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充满了行政垄断色彩的《电力法》越来越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背离。如执法主体、监管主体不明确,造成了执法空档等;加之责任制度不明确、不规范,影响了法律的独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这些都阻碍了电力改革的深化。再如,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公认道德规范;其他现行法律规定,公用企业和政府部门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但《电力法》却限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必须向指定的机构买电。在如此法律呵护下的企业,消费者怎能指望自身权益得到他们的尊重?

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才给电力部门在进行改革时随意性太强,甚至越改越加强垄断地位,越改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越远,结果损害了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电力法》的修改已经是当务之急。

我国的经济改革过程就是逐步打破各个方面的行政垄断,逐步由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其中政府应做大量工作,包括:明确市场主体,改革市场规则,逐步开放以规则为基础的市场准入,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维护市场的能力。但其中最根本的在于,建立完善的法律化的制度安排。因此,应该尽快修订《电力法》,确立电力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以法治框架为电力改革的依据,以满足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求,从而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恐怕也是我国电力改革成败关键之所在。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电力改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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