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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总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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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藕断丝连” ?

——国有改制企业专用供电设施销户问题

罗斌 湖北省大悟县供电公司

2000年以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文件)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文件),湖北省直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渐进地推开,而市(州)、县国有企业的改制已基本完成。

据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全国国有企业已从80年代初的30万户下降到2001年的18万户左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也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达80%。 截止2002年9月19日,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对全国部分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跟踪统计的调查结果显示:在4371家重点企业中,已有3322家企业实行了公司制改造,改制面达到76%。

改制后,部分国有企业对专用供电设施销户考虑的很多。目前,这些供电设施自己是用不上。可是,假如哪一天国家的产业政策改变,有人愿意来投资,不又要花冤枉钱吗?因此,在对待专用供电设施销户的问题上,国有改制企业大都抱着朝前拖的态度,而当地的供电企业对其专用供电设施拆与不拆的敏感问题也是左右为难。

现状:伤痕累累

1985年秋,坐落在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的大悟县硅铁厂扩建,其投资新建了1条长2千米的专用35千伏线路;2002年秋,在生产报停后,大悟县硅铁厂生产专用的A相线路被犯罪份子盗走了300多米;2003年初正式开工前,该厂花费上万元才把相关线路修好;2004年初,大悟县硅铁厂生产专用的B相线路在改制后被犯罪份子盗走了68米,至今杳无音信。

1993年3月,城关镇的大悟卷烟厂扩建,其投资新建了1条长3.2千米的专用10千伏线路,全线采用50平方毫米的钢芯铝绞线、立电杆35基; 1997年,湖北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18家烟厂进行关停整合;2003年10月31日,大悟卷烟厂关闭; 2004年夏,大悟卷烟厂32号——35号电杆专用的10千伏线路被盗。在当地政府的强烈干预下,其被盗的线路才得以完璧归赵。

1986年12月,湖北省大悟县阳平镇的白云金矿交大悟县工业局直管后,其投资新建了1条长12.1千米的专用10千伏线路,全线采用50平方毫米的钢芯铝绞线、立电杆108基。截止2004年7月5日,大悟县对土法选炼黄金、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综合整治,依法关闭了白云金矿等12处开采洞口,封停了22台矿石碾机,责令全县所有的金矿停止开采并封闭洞口; 2004年底,由于企业改制,大悟县白云金矿56号——71号电杆专用的10千伏线路被债主强行拆走。

还有……

原因:方方面面

无电线路容易被忽视。带电线路因与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国有企业也很注意采取保护措施。等到改制后,相关企业大都因其专用变压器每月过高的“座机费”而被迫停用,并销户,由当地的供电企业就近架设中、低压线路,以解决其生活用电的问题。这样,相关企业也就放松了对已经销户,但尚未拆除的线路的管理、监控。一旦发现专用供电设施被盗,相关企业后悔也就来不及了。

盗窃无电线路相对容易。有关国有企业的生产报停后,盗贼无须停电,就可以随便倒杆、剪线、下横担、拆变压器,无须担心有触电伤人的危险。

破铜烂铁涨价带来的“烦恼”。受国际市场的影响,铜、铁的行情一路看涨。极少数不法份子觉得“有利可图”——私自盗窃国有改制企业的专用供电设施,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殊不知,供电设施被盗,也许一个配件只能卖几块钱,但带给相关企业的也许就是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供电企业:左右为难

给人以侵吞国有资产之嫌。假如当地的供电企业主动要求拆除国有改制企业的专用供电设施,周围的人就会认为它看中了对方遗留的财产,想利用行业优势,巧取豪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有关供电企业就成了广大客户心目中的势利小人,其光明使者的形象也会大打折扣。

有关客户不理解。假如当地的供电企业主动要求拆除国有改制企业的专用供电设施,有关客户就会认为对方看不起自己,“当初,我架专线的时候,你承诺给这服务、那服务。没想到我刚一改制,你就落井下石、翻脸不认人,生怕攀上我这个穷亲戚。不就是看到我没钱,你才想和我彻底“分手”吗?你越是嫌弃我,我就偏不拆,你能把我怎么样?况且,这些供电设施又不是你的,我不想拆,谁又敢拆呢?”如果相关客户有这种想法,当地的供电企业岂不是白费心机?

自己难以承受。假如当地的供电企业主动要求拆除国有改制企业的专用供电设施,其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就是一个大难题。由于对方已停产,工资都难发,它那还拿得出钱来呢?而自己那点生产费用又是年初有上级按所辖供电区域核定死的,中间没有半点弹性。因此,有关供电企业也是爱莫能助。

安全上没有保证。假如当地的供电企业不主动要求拆除国有改制企业的专用供电设施,其东倒西歪的电杆、到处松脱的导线、“遍体鳞伤”的拉线、对地距离逐渐变“矮”的线路……稍有“风吹草动”,其线路就会酿成杆断人亡的惨剧。作为其专用供电设施的代维者——有关供电企业的安全“双零”目标不知是否保得住?

经济上受损。假如当地的供电企业不主动要求拆除国有改制企业的专用供电设施,其线路上因各种意料之外的东西酿成了安全事故,自己就会惹祸烧身。虽然有关供电企业也会拿出其线路产权属于客户的证明,自己只是代替维护。况且,对方已经销户,自己的历史使命也已完成,出现任何安全事故都与己无关。可是,能扯上客户认为“财神爷”的相关供电企业,其原告就会钻墙打洞地找你的茬。到最后,当地的供电企业只有花钱消灾,才能从其事故中脱身。

国有改制企业:雪上加霜

历史原因形成的。出于生产的需要,国有改制企业最初大都巨资新建了自己的专用供电设施。国有企业改制前,它就象相关企业“钱”景光明的生命线,维系着其正常的生产、生活用电。等到企业改制时,其生产大都停止了,企业再也无力承担其专用变压器每月过高的“座机费”。因此,相关企业不得不销户,并有当地的供电企业就近架设中、低压线路,以解决其生活用电问题。这样,其专用供电设施就从“香饽饽”变成了“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其主人也懒得再管。

怕背黑锅。国有企业改制后,除极少数管理人员留守外,大部分员工都被买断。失业后,其买断的员工大都牢骚满腹。此时,假如有人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拆除自己的专用供电设施,其不明真相的买断员工就会举报有关留守人员侵吞国有资产,极少数行为过激的买断员工甚至会漫骂、殴打其眼中的“败家子”。搞不好,不仅会白挨一顿打,有关人员还会因此而丢饭碗。因此,其留守人员还敢继续拆除自己的专用供电设施吗?

有心无力。国有企业改制后,除极少数留守人员的工资有当地政府按月发放外,相关企业再也没有其它的什么收入。假如相关企业想主动拆除自己的专用供电设施,其经费又成了问题。由于拆除其专用供电设施需要请民工、技工、车辆,赔偿青苗费,支付生活费……拆除的电料自己又不能变卖,有关国有改制企业哪有精力办这个事呢?同时,即使征得了有关各方的同意,在拆除其专用供电设施的过程中,部分国有改制企业也只是把自己触手可及的线路、设备拆除,而把电杆这类相对笨重、又不值钱、自己又不敢倒的“蠢家伙”留下;对于已“钻”到土里面的拉棒或接地圆钢(扁铁),相关企业都不会动或从直接地面上锯断。这样,虽然在当时确实减少了自己的麻烦,但其留下的安全隐患,将给供用双方带来无尽的烦恼。

后果:不言而喻

据大悟县供电公司城关供电所外线班长高军介绍:如果在改制时不能拆除国有企业已经销户的专用供电设施,等到其改制后再想拆除就愈发困难了。因为改制后,国家对其管理将更加严格、规范。

200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说,各级法院要依法惩处利用企业改制、产权变动之机,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会上,肖扬表示,要依法妥善审理国有企业公司制战略性改组的纠纷案件,准确、慎重地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稳妥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的债务。并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区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

同时,大悟县供电公司城关供电所副所长曹立新也就这方面的工作做了介绍:改制后,有关国有企业对其专用供电设施销户考虑的很多。目前,这些供电设施自己是用不上。可是,假如哪一天国家的产业政策改变,有人愿意来投资,不又要花冤枉钱吗?

因此,在对待专用供电设施销户的问题上,相关企业大都抱着朝前拖的态度。 然殊不知,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 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改压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准差额的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3. 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 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 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 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彻底“分手”:一了百了

正式申请。在企业改制前,有关国有企业就要着手其专用供电设施的销户工作。销户前,相关企业就要写出一份正式的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相关企业要明确申请的对象、销户的名称、电压等级、安装地点,中间还要阐明销户的原因,落款则要把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写清楚,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然后,相关企业再派人把其书面申请交给当地供电所的“窗口”人员,现场听其答复。

实地核查。在接到供电设施销户的正式申请后,当地供电所的营抄人员就要带着相关企业的用电申请、销户申请,和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实地勘察其供电设施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安装地点……与其资料上记载的是否一样。如属实,其营抄班长则要在销户申请上签名。同时,其外线人员也要带着双方签订的《安全供电协议书》,实地勘察其供电设施的出线名称、开关编号、T接点、供电方式……与其协议书上记载的是否一样。如属实,其外线班长也要在销户申请上签名。

了结陈欠。经过实地勘察后,相关企业就要到当地供电所去了结陈欠。在电费应收账上,其座收员要看相关企业是否有陈欠电费未交。否则,不仅要如实结清,相关企业还要交纳滞纳金。同时,在财务应收账上,其会计要看相关企业是否有施工类费用未交。否则,相关企业也要如实结清。

结清新帐。陈欠了结后,当地供电所的营抄人员就要中止其专用供电设施的供电、并抄表,预收当月的电费,打个收条给相关人员。待当月开票后,其营抄人员再拿正式的电费发票去换条子。同时,经过实地查看后,当地供电所的外线人员再把本次拆除其供电设施的施工量、所需的施工费及相关计算依据提供给财务口,以便相关企业提前结清施工费用。最后,根据上述人员提供的相关依据,其所长再在销户申请上签上“同意拆除”的字样,并附上签发人、签发时间。

准备充分。在相关企业结清新帐后,当地供电所就要成立以所长为组长,其外线班长、营抄班长、运行班长为副组长,各班班员为成员的联合行动小组。接着,经过实地勘测、研究,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后,其联合行动小组再把它交给主管部室审批。待正式审批后,其联合行动小组就要把拆除供电设施的时间、所需的材料给有关人员讲清楚,以便其提前准备。

分别拆除。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当地供电所的联合行动小组就要拆除相关企业的供电设施了。对于拆除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等中、高压线路上专用的供电设施,在填好施工作业票、第一种或第二种工作票,按时在相关出线开关上或变电站内停电、验电,并在其T接点和交叉跨越处分别挂上接地线后,其联合行动小组就可以“定点清除”了。在施工过程中,其联合行动小组千万不能敷衍了事——遗弃部分电杆或线路,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随评

企业专用供电设施销户中如何保护供电企业的利益

吴疆

当前专用供电设施销户中“藕断丝连”的现象,本质上还是产权不清的问题,无疑会给供用双方都带来风险与额外损失。产权是一系列行为规范的集合,供电企业也需要从多个层面避害趋利。

首先,供电企业应努力介入用户企业改制的进程。一旦得到用户企业改制的信息,或者用电量出现异常的变化,应及时了解有关事态。企业改制属于资产处置的重大变化,往往由政府部门强力主导,一旦形成不利于供电企业的决议,事后再想挽回往往非常困难、甚至根本没有机会。大部分用户专用供电设施的初始产权是相对明确的(用户投资),但在后来很多城市的城网改造工程中,却存在供电企业为用户(特别是效益不好的企业)专用供电设施垫资升级改造的现象。如果由于用户企业改制而把这部分资产混同于企业资产,对于供电企业来说无疑将形成可观的资产流失。

其次,供电企业应积极伸张自身的权益。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曾经作为地方重点项目的一些用户企业往往也是对供电企业拖欠缴费的大户。而且不仅拖欠电费,有些还拖欠专用供电设施的代维护费甚至拖欠初始建设的施工费;目前很多改制用户对于专用供电设施销户并不积极、其中逃避拖延补缴有关费用无疑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由于目前很多人依然对电力缺乏商品意识与合同意识,在企业改制中,用户对供电企业拖欠的缴费往往被忽视甚至作为利益搏弈的牺牲品。因此,供电企业应主动调动各项资源,积极维护自己作为改制企业重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再次,供电企业应谨慎处理有关的管理责任。用户改制后,即使对方没有主动履行销户申请等手续,供电企业也完全有必要按照有关法规的期限向对方及时主动下达必要的通知或声明,一方面督促对方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一方面明确解除有关运行维护的责任。而如果对方继续拖延,可以考虑强制停电并拆除有关弓子线,通过明显的物理分断方式尽量规避安全方面的风险,同时通过专门的内部管理,保持最低程度的巡视,避免上述用户专用供电设施成为真正的三不管资产(依然从安全风险的角度考虑)。

另外,供电企业还可以利用用户改制的机会谋求更大效益。特别是在大城市中日益稀缺的土地沟道资源,可能比专用供电设施本身更有价值。另外一些初始的专用供电设施,随着电网的发展可能已经T接出其他用户或者供电区。因此,供电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用户企业改制的机会有选择性地收购一些具有价值的专用供电设施,可以用对方历史上拖欠的缴费抵偿,甚至可以向有关部门谋求无偿划转,毕竟这种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更加有利于理清供电管理关系,可以进一步明确对于更多用户的供电责任,对于政府与用户都是有利的。 总之,对于用户专用供电设施销户中由于产权不清所带来的“藕断丝连”问题,供电企业不能消极观望、坐等风险化为损失。供电企业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充分调动各项资源,主动伸张自己的有关权利,规避可能的资产流失与坏帐损失。应充分利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可行的技术手段,以更加严谨负责的方式明确有关的责任与义务,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意外;还应以更加主动的态度,为企业谋求更大的现实利益与市场机会,同时也为政府为社会承担更多普遍服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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