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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总第123期
 
法 治
RULE OF LAW
编辑:赵子军

如何应对电建合同管理“五症”

葛维平 安徽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电力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电力施工企业要在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的前提下,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强化电建合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电建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

(一)由于电力建设施工周期长,所以施工合同的生命期就长(施工合同的生命期不仅包括施工期,而且包括招标和合同谈判以及保修期),合同管理周期长、跨度就大,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就大,同时合同本身还常常隐藏着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

(二)由于电力建设投资大,合同金额高,使得合同管理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据相关资料统计,对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好坏对经济效益影响可达8%的工程造价。

(三)由于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各种复杂关系,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极为复杂、繁琐,稍有疏忽就会导致经济损失。

(四)由于合同内外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这就要求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变更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目前电力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五个主要问题

电力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我国目前电力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交易行为尚不规范,这使得电建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症状”:

(一)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对业主的制约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二)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少数合同有失公正。由于目前电力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三)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

(四)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五)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电建合同管理“五症”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电力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五个方面的“症状”,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电力建筑市场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电力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二)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后容易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三)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准许组织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还应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制度。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四)认真办理签证,重视工程索赔。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一般来说,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建筑施工企业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在严格控制施工阶段建造成本外加大工程索赔的力度,不仅要快速及时对合同中的文字规定进行明示索赔,而且要理解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默示索赔。特别重视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等。

(五)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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