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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总第123期
 
卷首语
 FROM THE EDITOR
编辑:胡美函

转变观念 迎接挑战

胡美函

在我们迎来“十一五”的第一个春天之际,一个振奋“农心”的信息见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着力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解决农民工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这是2004年国务院部署六项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以来,对农民工问题关注的继续升级。

农民工问题,具体到电力行业就是农电工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大事,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的公正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通过人的出身(出生)限定其未来的经济行为及待遇,进而决定其文化素质和社会地位。况且,生在农村的人也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并不有别于其他人的各项权利,包括工作的权利和应有的平等。另一方面牵涉到国家“三农”问题的解决,关乎着国家的整体进步,以及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作为“先行官”的电力行业更应起到先行作用。广大一线农电工就是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群体。多年来,他(她)们在我国农村电力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辛辛苦苦,任劳任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在农电工的聘任和使用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影响了农电队伍的稳定,为农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

每一位电力人皆知,农电工是推动农电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分子,他(她)们个人的贡献可能并不轰轰烈烈,但是“集腋成裘,聚沙成塔”,每一个农电工所创造的劳动价值之集合,牵动着农电事业的生存命脉。因此,那些对农电工另眼相待的观念和制度,在如此强大的价值贡献中,将被洗刷与置换,这是必然!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解决农民工问题,提高农民工的收入,增加他们技能培训和教育的机会,也是为我国的工业化发展逐步提升劳动力素质,为产业升级打好基础。因此,作为“先行官”的电力行业就更应先行,解决好农电工问题。从观念上、机制上,从一些症结上入手,切实解决问题,创造好条件来提升行业的劳动力素质,这也是电力事业发展和升级的前提。

类似这种需要与时俱进地转变观念的,还比较尖锐地体现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上。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使得各大企业沉淀多年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泛了浪花。几大国有银行改制,证券市场股权分置,国有企业按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新的董事会……,这些工作的目标就是明晰企业产权,明确企业治理责任,由此解决长期制约企业发展的产权不清晰,管理责任不清,企业盈亏无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本期的重点文章《何以“藕断丝连”?——国有改制企业专用供电设施销户问题》一文中,我们清楚地看到由于产权不清而给供用电企业双方带来的风险与额外损失。这类问题在其它行业、企业中也经常出现,并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经济领域,而且表现得纷繁复杂,责任的最终追究还千头万绪。这些结果都源于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执行中的急功近利和短视行为,更有甚者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有人们头脑中种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作祟、旧有体制的影响,使大家看不到世界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解决之道,除了现实条件下不得不采取的一些措施,归根结底的解决方式还是法制的健全、机制的完善、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即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步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问题。

金鸡退隐,瑞犬迎春。过去的2005年无疑是一个值得回味、值得赞叹的年头。而2006年的改革,整个“十一五”期间的改革,更将“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我们将面对的是一浪高过一浪的改革大潮,继续荡涤我们原有体制中不适应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污垢和痼疾,使我们的国家保持坚强的体魄,迎接经济全球化的各种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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