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拖欠电费,供电公司很难对一些用电人采取停电催费的手段,而《供用电合同》约定滞纳电费的“违约金”更无从谈起。被拖欠电费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给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电是商品,既然如此,为了确保电费不被拖欠,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对电费设置保证条款。这里的“法”是: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二、《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以下是在《供用电合同》中可以设定的保证方式,供参考。
预存电费
用电人在银行设立电费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经常有一个月以上电费,供电公司凭经用电人确认的电费通知单从该账户直接划走当月电费。(注:1.
用电人、供电公司及有关银行应当订立专门的协议;2. 对大用户如果是按周、旬或半个月抄一次电表,则要求预存一个抄表周期以上的电费。)
如用电人电费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电费,供电公司可以中断对用电人的电力供应;损失均由用电人承担。
预付电费
用电人直接将电费预付给供电公司,据实决算。
保证
用电人可以请求供电公司认可的第三人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注:用电人、供电公司及保证人应当订立担保合同。)
抵押
如未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同意以其所有的半成品、成品、原材料或者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供电公司。(注:1.
抵押物应当没有权利上的瑕疵——即没有重复抵押或产权不属于用电人之类的情况;2.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要办理登记手续。)在一个月之内,如仍未付清电费,供电公司可以将抵押物以市价变卖冲抵电费;如有余,所余部分作为用电人的预存电费;如不足,供电公司有权继续向用电人追讨直至结清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质押
用电人可以以其拥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质押物向供电公司提供。(注:1.
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要办理登记手续;2. 土地使用权的质押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定金
用电人可以以定金的方式作为支付电费的保证。(注:双方应当订立“电费定金合同”。)
用电人可以选择以上一种或几种方式作为电费的保证方式。供电公司应当尊重用电人的选择。
缺乏电费保证条款的《供用电合同》,难以确保电费的及时回收,因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应有电费保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