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了他人的东西,人们会说这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要是盗窃了电能,人们往往不会这样想,“窃电不可耻”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里“扎根”,这使窃电行为更加猖獗;而反窃电过程中的取证难更让违法行为有恃无恐。
窃电范围不断扩大
电力是现今社会生产、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之一。也正是因为经济要发展,电力要先行这一使命,近年来,伊犁河谷的电力获得了快速发展并成为伊犁河谷的资源优势。伊犁河谷售电量从2001年的50901万千瓦时增长到2004年的69903万千瓦时。
就在伊犁河谷的电力发展的同时,窃电违法犯罪现象也呈现了增长的势头。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但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成为扰乱社会供电秩序的一大隐患。
伊宁市供电公司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2000年查获的窃电、违章用电案件是88户,其中窃电67户,涉案金额2.69万元;2001年是102户,其中窃电79户,涉案金额3.51万元;2002年是55户,其中窃电39户,涉案金额8.63万元;2003年是111户,其中窃电60户,涉案金额22.86万元;2004年是89户,其中窃电40户,涉案金额21.39万元。
据了解,实际上发生的窃电、违章用电行为远不止这些。近几年,伊犁河谷被盗窃电能量不断增加,2004年查出窃电量78万千瓦时,金额达40万元;2005年1~4月查出窃电量23万千瓦时,金额达20万元。
从近几年查处的窃电情况看,窃电范围不断扩大,窃电数额不断增加,甚至有的地方居民成片窃电。目前,伊犁河谷窃电“主体”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窃电高发群体由过去相对单一的居民家庭、个体、乡(镇)砖厂等发展到目前的餐饮业、宾馆、大型商场甚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案率呈上升趋势。而且窃电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并朝着智能化、技术化方向发展,由以往简单的改接线发展到更换计量装置关键部件,使用窃电器,甚至还出现以出卖窃电技术为生的专业户。这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安全用电,破坏了供用电秩序和电网的安全运行,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电力执法中的“尴尬”遭遇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职能的移交,供电企业和用电户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供用电双方只是依据合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盗窃电能的行为是违反多种法律法规的行为,尽管国家颁布的电力法明确规定窃电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查处规定,给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窃电违法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电能是一种具有无形性特点的商品,从而也决定了反窃电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调查取证难是电力执法的难点,由于电能的无形性和不能存放性特点,电能一旦被窃取,立即就转化为其它状态,给取证和数额认定带来了难度。一般窃电用户大都在计量上做手脚,但有些用电户采用智能化窃电,一旦窃电的目的达到,很难发现,即使现场发现,窃电的具体时间也很难确定。
对盗窃电量确定的问题,法律、法规确定可用“电量对比法”和“产量单耗法”进行认定,但是“电量对比法”难以操作,产量和单耗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盗窃电量证据极易湮灭,特别是针对窃电高发群体,像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他们的财务帐目大都管理混乱,其产量更是难以调查确认,从而导致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窃电案件只能降为简单处理,致使窃电违法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电力法》还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对盗窃电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窃电人承担的此类责任也属于行政责任。
但电力部门发现了窃电行为,按照电力法进行停电处理和处罚时,往往窃电人不服,电力部门只好向法院起诉,而一个供用合同纠纷案件,有时一打就是几年,耗费了人力、财力。
窃电的隐蔽性、反窃电的被动性、认定窃电量和取证的困难性,这多少让“孤军奋战”的电力管理部门执法总遇“尴尬”,据伊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计,从2000年到2005年4月,电力部门涉及法律的案件不下40多起,有的案件历时几年,甚至成为被告,反窃电道路异常艰难。
出台新办法形成合力反窃电
2005年6月1日,针对目前窃电情况,新疆开始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使反窃电有了新进展,也许人们的观念应该有所改变了。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以往“单枪匹马”作战的电力管理部门来说,或许轻松了许多。因为,实施的反窃电《办法》规定,电力管理、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打击窃电行为。反窃电工作,政府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反窃电《办法》,为今后反窃电工作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现在反窃电《办法》作出规定,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为制止反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可依法中断供电。同时《办法》对窃电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也赋予了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发现窃电嫌疑时的取证权力。《办法》还对盗窃电量和电费的计算有了规定,对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窃电装置的,由负责管理电力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当前窃电行为屡打不绝的形势,在当前人们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的今天,反窃电工作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而作为供电企业自身来说,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用电营业管理和人员的队伍建设,同时更要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更需要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
窃电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让依法用电、电是商品的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并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