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瓯北镇的一名村出纳将要上交的电费扣留一部分,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
林某所在的村进行标准电改造之前,供应该村用电的变压器由村集体出资安装并负责维修,由村老人协会成员叶某负责按每度1.40元的价格收取电费,将其中按每度0.82元计算的电费交到电业部门,扣除了其它费用支出外,将剩余部分电费交给村出纳林某,由林某交村会计入账。1999年至2000年6月,叶某先后十四次交给林某现金444359.70元。林某仅先后三次将其中的299043.60元交给村会计入账,而将其余的145316.10截留陆续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时间长达四年多。2005年1月份案发后,林某于同月4日将款项退给村会计入账。同年3月29日,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村出纳,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林某能够认罪并自首,且已经将赃款退出,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谷子)200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