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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收取公摊电费有标准:没约定的要合理分摊

  2005-08-12

昨日,我市某居民小区业主陈先生反映,说他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每月都要收取3千瓦时公摊电费。陈先生问,对这种公摊电费有无规定?如果业主整月不在家,是否也必须交公摊电费?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问题,市发改委物价办有关人士表示,小区共用费用分摊应维护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洛价经200310号文件《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中,对共用费用分摊的范围、原则、办法、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即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就共用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各公共用电、用水设备要单独安装水电表,其运行所产生的水费、电费以每个独立的计量仪表为计费单位独立核算费用。共用水电的分摊,住宅部分按户分摊,非住宅按业主产权面积分摊。

分摊要求:1.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收取的水电等共用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分项目计收,不得混合收费。2.共用分摊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每月公布共用设备产生水电等共用费用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费用,否则,业主有权拒交。

因此,陈先生提出的问题,首先要看是否有公摊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物业公司每月应按时将公摊产生的费用告知业主,并尽可能地考虑业主的具体情况,然后制定具体分摊办法和金额等。 (记者 武力)2005-08-12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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