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在孝昌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家里安装的漏电断路器“失职”,被电击身亡的孝昌县小河镇农民付某家属获该产品厂家的各项赔偿68218.8元。
2004年5月23日清晨6时许,孝昌县小河镇某村农民付某,从厨房插座上接电给房屋侧面的鱼塘增氧时,触电身亡。而其家庭在2002年7月左右农网改造时安装的具有一级触电和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断路器,和具有二级保护装置的村级配电房里的漏电保护装置均没有跳闸断电,完全失去保护人身安全的性能和作用。于是,付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漏电断路器的生产厂家人民电器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判处生产方人民电器集团公司对死者付某的家属进行赔偿。(记者宋俊初 通讯员 汪新元 许杰)200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