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颁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这一意见的出台,将对该省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改善供用电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意见》明确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等八种行为是窃电,并明确了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计算方法。《意见》还把非法拆卸电力设备等六种行为确定为破坏电力设备,并对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何定罪等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意见》同时还规定,对传授窃电方法,非法制造、销售窃电设施和收购电力设施的行为将依《刑法》进行处罚。《意见》还要求全省司法机关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的发生。
(200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