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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追缴助力电费回收

作者: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量中心 梁 捷  2023-02-20

  作为国有企业,电力企业除了承担社会责任外也与其他私有制企业一样需要盈利,它盈利的途径就是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但据调查,受近年来国内经济形势等影响,多方面的因素使得各地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难题日益突出:首先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国际性蔓延,贸易环境恶化的影响,生产原材料供应短缺,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产品滞销,不得不减产甚至停产、经营压力日趋严峻,无力承担电费。然后是由于电费回收需要客户对计量抄表度数、电价执行依据等完全认可,公司与客户不存在债权、债务等纠纷。且目前供电企业电费回收业务涉及电费抄核,结算,查欠,文件转发等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而不是仅涉及市场营销部门。当前的电费回收管理中,存在电力公司总部与地市和县级单位之间责任界面模糊,公司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最后是受各地疫情影响,各居民小区和大客户均采取封闭管理,用户足不出户,目前各地电费回收主要采用电话催收,短信通知,发放催费单等传统方式,沟通和交费途径的萎缩使电费回收压力增大。

  但用电是权利,交费是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明确了用电人的交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为帮助电力企业应对电费回收难题,本文以广西电网某县供电公司电费追收案作为切入点,对采用连带责任方式追缴电费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为供电企业做好电费追缴工作提供思路。

  案情介绍

  广西某县生产工业硅的企业A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业绩不佳,长期负债。为节约生产成本,该企业从2016年至今经营期间长期拖欠该县供电公司B的电费未结。供电公司B面临陈欠电费上百万元无法回收的巨大风险。

  追缴对策

  针对这一长期拖欠电费的” 老赖”企业,供电公司B积极研究对策、结合该企业的管理模式,经咨询法律顾问后制定了电费回收方案,派出电力营销专业人员和法律顾问至企业A调查欠费原因,并经多次协商,与该企业签订了《账户共同监管及缴纳电费协议》,对欠费总额、电费交纳结清时限作出约定,同时约定该笔电费由企业A股东刘某、陈某、张某与法定代表人龙某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与这四人签订《电费确认书》,书面明确企业A共欠供电公司B电费和逾期违约金共计4346689.47元。

  案件判决结果

  因企业A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偿还电费,供电公司B于2020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等四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派专人跟进诉讼程序。2021年年初,本案由所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等四人与供电公司B和企业A签订《电费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判决龙某等4人对企业A欠付供电公司B的电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分析

  跟据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用户逾期未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案件中,该县供电公司有权向该企业追缴电费和逾期违约金,跟据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债务人原本仅包括企业A。但针对企业A恶意拖欠电费的行为,供电公司B经协商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企业A龙某等4人以债务加入的方式作为共同债务人代为履行和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连带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当原债务人在不解除债务关系时,债务由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启动方式主要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好,然后通知债权人,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以及三方共同协商约定3种方式。

  该案件中,供电公司通过三方共同协商约定的方式建立连带责任的电费追缴方式,将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增加了偿债主体,从而加强了对企业A的电费回收管控力度。此次拖欠电费纠纷案件的胜诉,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为今后的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为了落实欠费回收,通过建立连带责任的方式追缴电费时,供电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应在债务加入协议中明确第三人的连带偿债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人作为债务保证人,跟据保证性质,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跟据保证人数又可分为一人保证和多人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行使的条件和权利要求范围方面有区别,连带保证强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比一般保证更能确保供电企业电费债权的实现;多人保证的保证能力较一人的保证能力要高。供电企业在选择保证方式时,应跟据实际需求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证方式。

  在选择承担连带债务责任的第三人时应当注意其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避免保证协议无效的风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作单独抵押或者一并抵押。可见,第三人作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其名下的现金、房产、存款和股票等财产应能支持其债务的偿还能力。同时供电企业应加强监督,避免第三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可能导致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当用电企业拖欠电费侵害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时,供电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有效方式依法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限或诉讼时效而使债务人或第三人免除连带担保责任,导致欠费无法回收。

  拖欠电费是供电企业与客户来往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经营难题。为保证电费的顺利回收,首先,供电前电力企业应及时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草拟合同条款时应确保法律保障手段在合同中得到充分应用,违约处理及电费保全相关条款明确、具体。对历年有法律维权缺陷的合同必要时应签订电费协议等补充协议完善供用电双方的权责。同时,对故意拖欠电费的客户,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及时采取停电及限电等措施。

  其次,当发生实际欠费行为经协商无法解决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供电企业应及时采取合法、灵活的方式确保电费的正常回收,维护企业利益。当用户发生巨额欠费,应当通过非诉与诉讼手段多管齐下的方式主张权利,保留证据,确定欠费金额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陈欠电费的顺利回收。

  最后,供电企业应不断拓宽追索电费的方法和途径。建立起电力大用户欠费风险识别、预防,协商解决以及追缴落实的全过程管控机制。在向企业追索电费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偿债能力不足的,可争取通过协商与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交纳电费协议、电费确认书等方式,将其纳入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发现企业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财产混同的,应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来源:《农电管理》2022年第1期总第314期

标签:广西电网,计量中心,连带责任,电费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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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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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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