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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新规” 明确涉电侵权案件——谁的资产谁负责赔偿

规定颠覆了高压侵权案件中通常将电网企业作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的传统做法

作者:殷浩钦 罗加春  2017-02-17

  2016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审理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界定了在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模糊的“经营者”的概念,指出“经营者”一般是指“高压电能和电力设施的实际控制人”。


  “省高院审委会为相关案件审理明确适用原则,这在全国是首次,将对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思路产生颠覆性改变。”云南电网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汪飞说,这是公司大力推动地方司法具体实践、构建良好外部法律环境的一次全新尝试。


  一声叹息


  案件多发,为什么受伤的总是电网


  目前,云南电网10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超过22万千米,相当于绕地球转5.5圈,与此同时区内还分布着大量诸如工业园区、大工业用户等客户电网资产。这些规模庞大、分布广泛、管理主体多元的电力设施资产,一旦遭遇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案件的发生,其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经常会变得界限模糊。由此,电网企业作为普通视线中的“大个子”,往往会被迫承担等多的赔偿责任,长期成为困扰电网企业的“老大难”问题。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云南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分别发生高压侵权案件为57宗、72宗和98宗,其中仅2016年涉及的案件诉讼金额就高达5200万元。


  “案件呈现数量高发、后果严重、赔付高额的态势。”汪飞说,处理这些高压侵权案件带来的信访、闹访、诉讼等问题,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较大的影响。“高压侵权案件一直是云南电网公司的主要纠纷案件,在2013年《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后,关于高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更加困扰电网企业了。”汪飞表示,在案件审理中,由非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判定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自由裁量度较大。加之电网企业“体量”相对较大,在案件审判中基本都被认定为“经营者”而过多承担责任。


  一次突破:


  联手法院,明确谁的资产谁兜底


  鉴于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审理高压侵权案件,既事关法治价值的全面实现,又对提升涉电公共安全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影响。为此,自2015年起,云南电网公司开始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开展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课题研究,此举为合力推动《意见》出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双方在对高压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研究中,系统梳理了全省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司法实践,并结合云南省电力产业的改革发展态势,形成了《审理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法律适用研究报告》。据此,2016年12月,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验收后,云南省高院正式形成《意见》稿并下发全省执行。


  《意见》明确界定了“经营者”是指高压电能和电力设施的实际控制人,否定了一旦发生高压侵权案件,都将电网企业作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的传统做法,对高压侵权案件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具体说来,在审判实践中,地方立法中比较容易推动的“规章”并不能成为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往往只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对地方条例等“备而不用”,而审判委员会审定的审判意见是辖区内法院系统裁判和内部纠错的重要依据,效力直接而明确。同时,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直接影响其对纠纷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该《意见》来源于法院内部研究成果,广大法官直接参与了研究过程,对课题研究范围的法律法规有了全面、一致的认识理解,意见的形成过程是一次难得的、定制化的对各级法官的一次“普法”。此外,《意见》的名称虽然针对“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但明确的高压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原则同样适用于高压电气火灾、饲养动物触电等财产侵权案件。


  2016年11月,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客户产权高压触电案件中,运用该研究成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德宏供电局不承担责任,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云南电网公司表示,公司将以《意见》体现的裁判原则为指导,积极做好营销业扩、供用电合同、运行维护、用电检查、客户资产和案件诉讼等的管理工作,促进管理精益化,进一步减少由此造成的法律赔偿和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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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电网报

标签:云南,新规,涉电侵权案件,资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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