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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局:成功追回被盗电量及三倍违约金

作者:范嘉华 许思雅  2014-03-24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东莞宏利公司(化名,涉案电表的用电报装人)需向东莞供电局支付全部少计电费、三倍违约使用电费及相关利息合计546.92万元,深圳力行公司(化名,涉案用电物业的产权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此,东莞供电局在3年前发现的这宗性质恶劣的违法窃电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据悉,这是东莞地区首例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追回被盗电量损失,并支持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的案件,树立了通过民事诉讼打击窃电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谈判桌上的僵局

“2011年10月31日,我们在对万江宏利副食品交易市场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两只电表的铅封上有几道不寻常的伤痕。” 东莞万江供电分局用电检查班班长余日辉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然记忆犹新。经验丰富的余日辉察觉到了其中存在猫腻,怀疑可能有人非法打开了铅封,于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2日,公安机侦查发现窃电行为是由宏利公司经理吴某与窃电分子赖某实施,并将其抓获。” 余日辉介绍到。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打击窃电违法行为,东莞局积极与东莞宏利公司和深圳力行公司进行沟通,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手段解决电费补偿和违约使用电费等问题。”东莞局企业管理部法律分部主管邓君介绍道。

据悉,吴某与赖某与供电局并不具有合同关系,真正用电报装人为宏利公司,因此宏利公司才是供电局权利主张的向对方。而就在此时,力行公司出具了一份分量“厚重”的《确认书》,确认涉案房产归力行公司所有。“《确认书》明确指出,因该房产和用水用电等设备设施的使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争议,由其负责处理和解决,若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则由其承担责任。” 邓君透露,该局据此向其主张连带责任。

然而,宏利公司与力行公司始终仍然认为自己不是窃电行为实施人,而且对窃电行为“不知情”,拒绝承担相关责任。2012年8月,在多次协商无果之后,东莞局将宏利公司和力行公司告上法庭。

追费“拉锯战”上演

2012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吴某、赖某两人犯有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13年,至此,该判决为案件刑事审判程序画上句号。但该案的民事程序正在紧张进行,“对窃电行为‘不知情’”成为了宏利公司和力行公司提出了重要抗辩事由。于是,从2011年10月起,东莞局拉开了长达3年多的追讨被盗电费案件“拉锯战”。

实际上,在这件窃电案中“硬骨头”确实不少,但邓君表示:“不能惧怕,要敢碰硬,坚决干掉它!对方提出来的抗辩事由在情理上看是很充分的,但法理上是说不通的。这样也恰恰是一般人存在的认识盲区。”邓君还补充,“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不仅要讲情理,更要讲法理。”

据悉,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无论是否对吴某、赖某窃电行为是否知情,并不影响宏利公司承担补交电费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经营者不能任企业自生自灭,需要对企业方方面面进行管理与监督。而用电情况是企业重要的经营指标之一,关系到企业的成本开支,经营者不能说对企业的电费电量等数据‘不知情’。关注电费电量波动情况,可以说是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邓君指出法理所在。

执行三倍违约使用电费“毫不留情”

除了责任归属,宏利公司和力行公司还对对东莞局提出“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的要求表示质疑,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将违约金降低到30%以下。

当看到对方的这个主张,余日辉仿佛遭到当头棒喝。“30%和3倍,两者之间的数额存在天壤之别。如果法院支持了30%的请求,会大大降低了对窃电行为的警示作用。”余日辉说道。

然而,这并没有难倒东莞局法律人员。“这个诉讼主张乍眼一看是很‘强有力’的,但只要深入分析,这个主张在法律面前也是站不住脚的。” 邓君向记者娓娓道来。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说的“违约金”都是一种“约定违约金”,即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种“约定违约金”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整,法院也应该支持。

但“三倍违约使用电费”属于“法定违约金”,是由《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法定违约金不需要合同双方约定,也不适用关于约定违约金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邓君向记者介绍。“法律法规规定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不仅为弥补供电企业的损失,也是为了打击窃电违法行为,保障社会正常有序用电,因此电力企业应坚决依法追讨违约使用电费。”

来源:广东电网公司 

标签:东莞局,被盗电量,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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