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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获表决通过

  2011-08-15

8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宁夏首次针对供用电行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司全程参与了《条例》的制定。

《条例》的出台,顺应了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对电力能源建设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今后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正常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秩序,促进电力建设与供应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条例》也加强了对公司作为一个供电企业在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方面的规范与约束,细化了行使法定权利的条件和程序,为电力企业更为有效地实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宁夏自治区逐步加强了电力相关法规的立法工作,1995年公布施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1年颁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这些法规在维护供用电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业实现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家,管理体制、运行方式、企业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显著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近五年来,宁夏的电力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伴随着电力市场的急速扩展,围绕电力市场运行的各行为主体的矛盾日益突出。电力体制改革后,过去的法规已难以对现行市场运营、电力运行秩序进行有效地规范、协调和管理。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和谐的供用电环境,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行为,明确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各行政管理主体的权责及义务,切实保障电力企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2007年,公司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保证实效”的原则,经过调研论证,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作为立法项目建议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启动《条例》的立法程序。2008年《条例》被列为自治区政府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009年被列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论证项目。2010年再度被自治区政府列为调研论证项目。2011年,被列为自治区年度审议通过立法项目。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公司主动超前工作,在立足我区实际,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自治区经信委、法制办、人大常委会起草、修改《条例》草案,开展区内外立法调研,积极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的颁布,必将为宁夏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必将为构建和谐、共赢的供用电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来源:宁夏电力公司农电部

标签:宁夏,供用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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