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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一场由谐波引发的官司

作者:黄以华  2009-05-14

<P>事件回放:</P> <P>某开发区一特钢企业,用电容量为4000千伏安,与毗邻的一电子厂共用一条10千伏线供电。开始电子厂上白班;特钢企业用低谷电,双方相安无事。后来电子厂因业务多改成了三班制。电子厂改成三班制后发现晚班生产的产品成批不合格,客户纷纷退货,厂里又找不到原因。供电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派出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电子厂供电和生产流程没有问题。接着又对特钢企业进行检查和数据测试,发现该企业私自将中频炉改为电弧炉,生产过程中产生了高次谐波,形成电压波动和闪变超标。直接造成了电子厂产品不合格。原因找到后,公司当即与开发区管理会联系,并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但特钢企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继续生产。最后公司采取果断措施,对该企业实行停供电。电子厂也随即以管理不到位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给予巨额赔偿。</P> <P>案件分析:</P> <P>特钢企业擅自改变设备已是不对,接到整改通知后仍继续生产更是错上加错,而供电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赴现场测试,并下达整改通知,乃至停止供电,处置及时,合乎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一)“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或者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在供电企业通知后,用户不予改正的”可以中断供电之规定。在此问题上,供电公司无过错,因为特钢企业改换的设备属自有财产,法律没有赋予供电企业帮助企业管理设备的责任和义务,所以电子厂起诉供电公司找错了诉讼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它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 <P>由谐波引发巨额索赔案,在省内尚属首例。因此,从省市公司到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此事。市中院开庭一审后地方政府出面协调,电子厂获得特钢企业200万元赔偿后撤诉。</P> <P>两点启示:</P> <P>1、对重要及高危客户申请用电,要加强图纸审查,鼓励其自建变电站或实行专线供电,杜绝企业为减少投入小马拉大车或擅改设备行为。从源头治理谐波。</P> <P>2、加强对重要及高危客户生产过程的电源质量监测,力争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制止。</P>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供电公司,案件,供电纠纷,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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