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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公司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作者:李敦友  2008-01-07

<P>“推进劳动用工管理法制化进程,建立劳动用工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和谐企业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是2008年1月4日,笔者在重庆市电力公司贯彻《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会议主题。重庆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在全面实施。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在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企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P> <P>目前,重庆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上还存在诸多的复杂问题。为此,在公司系统全面进行用工管理自查的基础上,出台了《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P> <P>《实施意见》提出了“依法用工,和谐发展”、“总量控制,提高效率”、“统筹安排,确保稳定”、“分工协作,归口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在2008年1月31日以前,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先清理后规范、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完成用工整改和规范要求。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起用工制度科学化,用工机制市场化、用工形式合法化,用工管理规范化的劳动用工体系。</P> <P>《实施意见》明确了上下各级用工管理界面,分清了用工管理责任,强化了配置管理。对超定员单位,除政策性安置及必要的人才储备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录用人员。对结构性缺员单位的人力资源供给,要以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存量为主,适度增量补充为辅。新增人员补充,主要采取适度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优秀毕业生;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员;对企业急需的少量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停止办理补员招收子女。劳动合同期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考核合格,并达到所上岗位要求,可续订劳动合同。绩效考核不合格或未取得所上岗位要求人员,应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给与经济补偿。</P> <P>《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借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非组织委派脱产学习、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各类人员的规范管理要求。规范了农电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和各单位主业使用的临时工管理。对返聘的退休人员,要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用工单位和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P> <P>《实施意见》要求,各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各单位要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P> <P> </P>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重庆,电力,规范,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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