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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于1月1日开始施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07-12-21

<P>12月20日下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针对电力设施保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立法规范和调整。《条例》结合云南实际,立足对电力设施的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护,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切实维护全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P>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从电力设施的保护主体,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由电力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职责;按照电力设施的不同类别,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在电力设施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公安机关许可;为避免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对有关被跨越物造成妨碍,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同时,还就建立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制度,电力企业、用电户应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作了明确规定。</P> <P>《条例》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力设施保护中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P> <P>《条例》规定,未及时修建、造成电力线路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自然生长高度不符合本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修剪申请。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修剪;修剪前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修剪费用由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管理单位承担。</P> <P>此外,《条例》明确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如果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但是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P> <P>如果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条例》规定,在执行这些规定中需要协商的,双方应当在确定拆除之日起30日内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 <P><STRONG>背景链接:</STRONG></P> <P>云南省水电资源丰富,位居全国前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西电东送”重点工程,为云南的水电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电力产业的发展对完善法制,保证电力设施的良好运行,实现电力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给电力安全以及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电网公司下属的部分供电局,2003年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311起,2004年发案335起,2005年发案337起,2006年发案280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对电网运行安全已构成极大的威胁。日益严重的盗窃和破坏行为给电力安全生产以及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特别是重要用户线路、枢纽变电站线路、超高压线路,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大范围的停电,影响广泛、损失巨大;另一方面,近年来,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种树、开挖沟渠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了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的严重隐患。</P> <P>2001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第一部地方电力法规《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4年出台了《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8年《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即将开始施行,这些法规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电力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P> <P> </P>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云南,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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