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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首例500kV线路排除赔偿损失一案审结

作者:吕建平 周金林  2007-12-12

<P>(本网讯)江苏省内首例500 kV线路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此前在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终结,法庭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P> <P>该案于2007年4月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02年底被告供电公司将500千伏超高压输电线路沿原告西山墙而建,高压线距原告西山墙仅5.8米,2004年兴斗线运行后,在原告屋内金属器具上均测到不等电压,在空气中测量的电笔红灯竟然亮起,且越靠近高压线红灯越亮,吓得原告全家8人不敢在屋内居住生活,只好租住于他人家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供电公司立即迁移被告所有高压输电线路至法定安全距离,排除高压线对原告的妨碍并赔偿原告损失3.2万元。</P> <P>该案自应诉之日起就受到省、市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多次亲临靖江指导案件应诉工作。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供电公司先后二次请省内辐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告室内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进行了检测,并委托法院聘请国内权威机构对高压线路距离原告房屋是否符合安全距离,原告房屋处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限值要求进行了现场检测。</P> <P>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被告高压线与原告房屋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法定安全距离?被告的高压线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是否构成电磁污染?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听证审理。</P> <P>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线路建设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具备合法性、线路建设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环境影响通过国家环保部门验收、线路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文件和检测报告;法庭出具了法院委托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对涉诉高压线与原告房屋距离及原告房屋内的电磁环境进行检测的两份检测报告,报告结论为高压线边相导线与原告房屋水平距离满足《110-500 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的相关距离要求,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强度分别在0.00-0.59kV/m、0.0021-0.0048mT之间,小于规定4kV/m和0.1mT的限值要求。</P> <P>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高压线路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为优良,国家环保总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及运行中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的现场监测均满足1998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的限值要求;现场实测高压线路与原告房屋的距离也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程要求,并未对原告构成任何妨碍,原告也没有因高压线路导致实际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迁移线路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500 kV线路附近居民参加了庭审旁听,庭审案件宣判后,原告没有提出上诉。</P> <P> </P>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江苏,线路排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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