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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农电:补签《合同》规避水产业用电纠纷

  2007-09-25

(本网讯)9月20日中电新闻网“以案说法”栏目刊载了《香鱼死亡是停电造成的吗?》一文,某县淡水养殖场(原告)以供电局(被告)未经事先通知两次突然停电,造成其养殖的出口香鱼因断电缺氧死亡为由,一纸诉状将供电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供电局赔偿损失199万元。后经与法官多次沟通,最终采纳了供电公司的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从上例案件不难看出,由于水产养殖业具有特殊性,对供电质量要求很高,如供电可靠性、安全、优质服务等等,据了解,现在养殖户为追求水产养殖的高利润,基本采取的是高密度养殖方法,因此需要增氧泵不停工作,以保证鱼虾有足够的氧气存活,在鱼虾成熟季节,有1-2小时不增氧,鱼虾就会出现大批死亡。也就意味着水产养殖业用电对供电可靠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停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否则就会出现鱼虾塘泛塘,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引发养殖户与供电公司之间的供用电纠纷。

江苏省苏北地区是水产养殖聚集地,个体水产养殖场较多,扬州农电中心针对这一情况,于9月20日起采取补签《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等一系列措施,积极防范水产养殖业用电纠纷的发生。

一、补签《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发放《扬州供电公司告水产养殖用电客户书》。《协议》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水产养殖户采取必要的电源(如自发电)或非电(如鱼池增氧剂)保安措施,以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水产养殖产生的影响。

二、加强水产养殖业用电管理和指导。要求当地供电所建立水产养殖户信息台帐、自发电台帐、保护器台帐、停电通知用户记录台帐。用户自发电的电气主接线,必须经当地供电所审核同意、检查合格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投运发电,同时,用电客户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负责可靠运行与维护,以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加强对水产养殖业平时用电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其用电过程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避免因不规范行为导致的较大经济损失,并做好工作记录。水产养殖户用电负荷不得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不得向其他人私自转供电,否则引起的电力故障和停电事故,一切后果将由违约用电户承担。

四、做好优质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电程序。计划停电检修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临时停电检修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者进行公告;高峰限电或计划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故障停电时要做到积极抢修,《协议》中也标明到达故障现场抢修的时限为:农村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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