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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艳芳:修订《电力法》 促电网企业科学发展

  2015-03-12

  雾霾频发,其恶自不用多言。如何有效地治理雾霾已成为全民话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成都供电公司总经理褚艳芳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向大会提出了多个绿色建议,并与四川代表团一起提出了“关于尽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面提升我国依法治电水平的议案”。这些建议和议案涉及电能替代、加快能源立法、加快特高压建设、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及修订电力法等内容,为西南地区清洁能源基地建设、能源电力行业科学发展及我国迎战雾霾提供了颇具见地的思路。为此,本报邀请褚艳芳在会议间隙为读者分享了她的绿色思想。


  “两个替代”是现阶段治霾最佳办法


  记者:对于解决目前雾霾频发的情况您有何建议?


  褚艳芳:我认为现阶段对于治理雾霾比较容易起效的方法是实施“两个替代”:能源开发实施“清洁替代”,以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实现能源结构转为清洁能源占主导;能源消费实施“电能替代”,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电从远方来,来的是清洁电,提高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直燃煤,减少石油依赖,减少城市大气污染。


  记者:电能替代如何具体来实现呢?是使用燃煤机组发电替代原有化石能源消费吗?


  褚艳芳:以电代煤是把工业锅炉、居民取暖厨炊等用煤改为用电,减少直燃煤排放,重点是电锅炉、热泵、家庭电采暖厨炊、电窑炉应用等;以电代油是大力发展电动汽车,主动服务轨道交通、农业电排灌,推广港口岸电替代等,减少石油依赖和燃油排放。当然,如果是就地使用燃煤机组发电替代原有化石能源消费,环境效益并不显着。


  我国资源分布与消费极不均衡,需要通过特高压电网,实现电从远方来,把我国西部、北部富余电力和清洁能源大规模输送到东中部地区,把周边国家的电力大规模输入我国,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减少大气污染。


  记者:四川作为水电大省,在能源输出方面是怎么做的呢?


  褚艳芳:的确,四川省具有水电资源丰富的特点。2014年四川全口径电源装机达到7971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6280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78.8%,全年富余水电电量超过70亿千瓦时。因此,四川省电力公司把消纳弃水和电能替代工作结合起来,利用省内清洁的水电资源,提出了利用丰水期富余水电替代自备电厂燃煤发电的思路。不过,四川水电外送通道的问题还亟待解决,近几年,四川水电开发已进入前所未有的集中投产期,丰水期电力严重过剩和外送通道不足,已成为制约四川清洁能源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我们认为,在“十三五”时期,有必要构建覆盖四川主要负荷中心和清洁能源基地的特高压交流骨干网架,形成购送灵活、上下方便的资源配置平台,在满足电源汇集和区域内输电需要的同时,优化整合西部地区能源资源,形成更有力的 “西电东送”送端,为清洁能源外送提供网架支撑。


  修订《电力法》有利于电力工业科学发展


  记者:今年您发起的议案主题是修订《电力法》,是什么样的原因让您觉得现行的《电力法》必须抓紧修订呢?


  褚艳芳:现行的《电力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力法律,它于1995年12月28日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近20年过去了,我国电力行业经历了多次改革,电力工业规模和行业组织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其中比较大的事件包括1985年实现多元化发展,1997年实现政企分开,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2002年厂网分开。近20年来,《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从未被修订完善过,在实际运用中,《电力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改革发展间的修订滞后性和不适应性给电网企业的生产工作带来不少问题。


  记者: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哪些?


  褚艳芳:最突出的是电力执法落实缺位。《电力法》对政府和电力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虽然做了规定,但与电力行政执法配套的法规一直没有制定,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人员、条件一直非常匮乏,电力执法能力不足困扰电力发展的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


  其次,电力设施保护失控。近年来,偷盗电力设施、违规施工破坏电力设施、超过法律规定漫天要价的树竹和违章建筑补偿、保护区内违章作业等损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日趋频繁。以成都市为例,2014年该市因外力破坏导致输电线路跳闸268起,占全部故障跳闸的26.22%。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虽有规定,但力度不足,主管部门执法缺位,供电企业将本应抓好安全生产和供电服务的精力过多投入到电力设施保护中,但仍收效甚微。


  《电力法》修订滞后还导致依法催收电费困难。《电力法》虽然赋予供电企业依法停电催收电费等职权,但尚缺乏具体规章细则,供电企业依法催收电费经常受到地区和谐稳定、群体性事件等问题的制约和阻碍。


  高危用户治患不力也是《电力法》修订滞后带来的突出问题。以成都市为例,该市共有高危用户21户,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就达11户,占52.38%。电力政企分开后,供电企业已经没有行政执法权,对于高危用户的安全隐患,只能持续反复地告知,向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却无强制治理的权力。部分用户不愿出资整改,加之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导致重要高危用户的隐患久拖不决,需要修订电力法律法规予以彻底规范。


  因此,我认为,通过加快《电力法》的修订进程,启动《电力法》配套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制定统一电力规划制度、明确各类主体权利义务、补充电力交易市场规定、全面理顺规范电价机制、全面协调依法治电问题、加强与其他法律的协同,使得《电力法》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相衔接,适应新技术新能源的需要,这些都能够促进电网企业科学健康发展,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稳定,从而为我国的电力事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和支撑,让电网企业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民生。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标签:褚艳芳,修订,电力法,电网企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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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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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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