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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电网公司不适宜参与竞争性售电?

作者:武连明  2015-07-21

  随着电改9号文配套文件的高度发酵,关于电网公司适不适宜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的讨论如火如荼。对此,电网方面与反对者各执一词。今天,我们推送的文章来自反方,让我们来看看他们反对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道理。从此期开始,我们将向众位约稿,如果大家对此话题有话要说或者已有着述,敬请赐稿!我们不回避和拒绝任何立场,我们只担心你还在犹豫是否投稿!


  电网不适宜参与竞争性售电的几点理由


  1、电网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在未来的电力市场中,电网公司的定位可以是以下几种:一是承担输配网运营和调度,即类似国外电力市场中TSO+DSO的角色,其利益诉求在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主要盈利模式以过网费为主;二是电力交易中心的建设方或者所有方,主要盈利模式是收取交易费用、资金池沉淀利息等;三是计量方,为售电商和发电商提供结算数据服务,收取数据服务费;四是公益性售电服务,赚取公益性售电价差并获得交叉补贴。这四种角色在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业务组织、核心能力方面已经有所区别,电网公司要进行大量的适应性调整,如果再介入市场竞争性售电业务,则电网公司承担市场角色过多,业务交叉错乱,影响市场充分竞争。


  2、违背市场公平原则


  电网公司介入竞争性售电业务,同时又承担电网运营、交易结算、计量计费、公益性售电等其他业务,即在市场交易中同时作为市场运营方和市场参与方,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明显违背市场公平原则。


  由于所有的电网运营数据和交易结算数据都在电网公司,如电网公司又是竞争性售电商,在市场竞争处于信息单向透明的地位,明显不利于其他售电商,甚至可能出现故意违背市场公平的情况,不利于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违背市场公正原则


  未来电网公司需要承担无差别化公正服务的义务,即对各发电企业和售电商提供无差别、无歧视性的并网接入、电力传输服务、交易结算等服务,如果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电网公司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售电公司,则电网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其他售电市场主体形成有差别、歧视性服务甚至拒绝服务,这明显违背市场公正性原则。


  4、违背市场公开原则


  根据目前电网公司对于电力数据的垄断性独占推测,未来,在电网公司占据售电市场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售电市场的相关数据将在电网公司内部形成闭环循环,不会向外界充分开放,数据的公开性无法得到保证,监管方难以掌握售电及用电市场的真实情况,影响监管有效性。


  此外,国务院正在重点打造中国的“互联网+”国家发展战略,“互联网+”战略的重点即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业模式同传统行业的深入融合,而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电力消费数据是“互联网+”的核心资源,因此,电力信息的开放关乎“互联网+”的大战略是否能够得到顺利落地,关系到中国产业结构大转型是否能够成功实现。


  5、易致隐性利益输送


  此次电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即理清输配电成本,改变电网公司的盈利模式,若电改后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由于售电侧业务成本可能包含营销成本、配网运营成本、配网线损、用户线损、交易成本等,可能出现电网公司将售电侧竞争中的部分售电成本,隐性转嫁到输配电成本中,如将用户线损或售电公司投资的配网线损和运营成本转嫁到输配电成本中,形成隐性交叉补贴,不仅将无法彻底理清输配电真实成本,更有可能的是,电网公司将其售电成本通过不合理的输配电成本转嫁给其他竞争性售电公司,严重影响售电侧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形成不正当竞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


  6、形成新的垄断格局


  此次电改的一大期望就是通过放松管制,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并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快速发展,在新能源、智慧能源、“互联网+能源”等领域形成溢出效应,推动能源产业的变革与创新,使我国在下一轮全球能源竞争和经济竞争中获得更多主导权。


  若计划经济色彩严重的电网公司,继续介入竞争性售电业务,则又回到输配售一体化的老路上,不仅形成新的垄断格局与改革初衷相违背,更是严重抑制市场活力,无法形成溢出效应,不利于多元化市场竞争格局中的能源创新,不能带动整个能源技术产业链的转型升级,与国家改革大方向相背离。


  7、营销人员安置没问题


  若电网公司未来不再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电网公司现有的营销人员并不会出现大量下岗或者无法安置的问题,原因如下:


  一是电网公司继续承担公益性售电业务(含兜底售电业务),由于70%以上用电量是由不到20%的大用户所产生,这部分业务虽然市场化,但是还有数量占80%以上的大量中小用户和居民用户,需要通过公益性售电服务来覆盖,这部分业务往往是市场化售电公司没能力也不愿意介入的,所以电网公司在用户数量上仅减少20%-30%,其他用户还需要大量的营销服务人员,这对电网公司现有的营销业务体系不构成根本性冲击。且这部分营销服务的成本,完全可以通过公益性售电利润加交叉补贴收入弥补,不存在无法负担成本的问题;二是电网公司还需要承担交易服务、结算等其他市场角色,这部分新增业务也需要人员补充,而电网营销人员若从事这些业务,在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上是较为适合的,可以做转岗安排;三是竞争性售电公司也可以作为电网公司营销人员创业的另一条出路,这些售电公司迫切需要有经验有技术的电网营销人员加入。


  8、与《反垄断法》相抵触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根据其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以及对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因此,参与竞争性售电的电网公司应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包括“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因此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抵触,应限制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

来源:能源与环保

标签: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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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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