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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统一购煤可缓解“煤电之争”

作者:叶泽 陈星文  2010-05-11

在我国全社会发电量中,燃煤发电量占70%以上,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这种状况也不会明显改变。但是,近年来,在发电厂、地区性发电分(子)公司和全国性发电集团公司三个层次上的发电企业的经营状况越来越差。2008年整个火电行业亏损700多亿元,2009年发电企业虽然扭亏为盈,但销售利润率只有2%;按2010年电煤合同中的电煤价格计算,如果今年国家不上调上网电价,发电企业则又可能出现全面亏损。

一、“煤电之争”问题的可能解决途径

导致发电企业亏损的原因十分简单,一方面占发电成本约70%的电煤价格不断上涨,另一方面上网电价却受到国家管制不能按比例提高。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平均电煤价格约137.60元/吨,而2009年平均电煤价格已经上涨到540元/吨,上涨305.7%;与此同时,2003年平均上网电价为0.326元/千瓦时,到2009年我国平均上网电价约为0.340元/千瓦时,上涨4.29%;电煤价格增加比例比上网电价增加比例高71倍,发电企业经营状况可想而知。
  电煤价格上涨过快引起发电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的问题被称为“煤电之争”。对如何解决“煤电之争”,目前有几种思路:

第一,政府执行煤电联动政策。借鉴国外管制经验,2005年国家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即电煤价格上涨的70%通过提高电价由电力用户承担,发电企业通过技术进步等方式负责消化剩余的30%。根据这个政策,国家于2005年5月和2006年7月两次调高上网电价。不过,由于电煤价格上涨过多,综合考虑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和经济增长率(RGDP)等指标后,国家后来并没有按照政策规定第三次启动煤电价格联动。这实际上否定了煤电价格联动政策解决“煤电之争”问题的可能性。

第二,对电煤价格实行国家干预,控制上涨幅度。发电企业把目前“煤电之争”归因于“市场煤,计划电”的体制缺陷,认为既然不能实行“市场电”(包括煤电价格联动),那就回到传统的体制上去,由国家制定或者至少干预电煤价格。尽管发电企业的要求十分强烈,但是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走向,国家2009年明确表示将不再干涉电煤价格。因此,国家干预也不是解决“煤电之争”的有效途径。

第三,发电企业的战略调整。“煤电之争”可以追溯到2002年国家取消电煤指导价的时候,如果说早几年发电企业主要寄希望于国家政策支持的话,近几年则开始寻求战略调整,主动应对“市场煤”带来的挑战。其主要战略措施有:(1)进入煤炭及相关行业,实施前向一体化战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目前的煤炭自给率已经接近40%。(2)对煤炭采购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变原来的发电厂购煤为集团公司集中购煤,甚至提出了五大发电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煤炭的设想。

市场经济体制框架是解决“煤电之争”的前提,而发电企业的经营战略调整又是目前政策背景下体制内解决“煤电之争”的有效途径。除直接投资煤炭企业外,完善发电集团公司内部的统一采购煤炭体制,甚至建立多家发电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煤炭体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有效地解决“煤电之争”的新思路。

二、煤炭企业调整卖方市场结构的启示

电煤价格持续上涨的原因是复杂的。发电企业指出的“市场煤,计划电”体制,可以解释发电企业经营状况变化,却不能解释价格为什么持续上涨,因为很多商品价格一般在市场体制作用下会有明显的降低。根据市场均衡理论,如果供给总是小于需求,会导致价格的持续上涨;但是,自2003年以来,我国电煤市场的供求关系总体上一直是基本平衡的。2003年至2009年,有五年原煤产量略大于原煤消费量,只有两年原煤产量略低于原煤消费量,相差最多不超过0.6亿吨。虽然可能存在结构上不平衡的问题,但并非原煤产量严重短缺造成了电煤价格持续上涨。

按照制度经济学分析思路,电煤供应市场结构在其市场化过程中经历了一个典型的理性变迁过程。不考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直接作用,市场结构变化对煤炭企业利润产生了重要影响。1997年以前,煤炭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直接面向市场,竞争性地销售煤炭,价格较低,甚至整个煤炭行业一度变成了特困行业。在认识到卖方结构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等因素后,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开始进行结构调整,特别是在产销分离的基础上,成立联合或者统一的销售公司,通过使用卖方市场势力,获得更高的市场价格,从而使电煤价格持续上涨。例如,1997年原开滦矿务局、峰峰矿务局、原霍州矿务局等煤炭企业成立了华北炼焦煤销售联合体;1998年8月,陕西省政府组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2000年6月,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和14个国家大型煤炭企业成立了中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随后,贵州省成立了黔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成立了渝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晋冀鲁豫陕5省煤炭企业及神华集团公司实行了煤炭销售联席会议制度,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煤炭企业实行了煤炭销售联席会议制度。区域性煤炭联合销售机构,减少了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性售煤。进一步分析,相对于煤炭企业单独销售,区域性煤炭联合销售体制增强了整个煤炭企业联合体供给调整能力,因为生产能力和储备容量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调整,从而使煤炭企业的供给有更大的弹性。统一的销售体制和供给弹性的增加提高了煤炭企业在电煤谈判中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使煤炭企业可以获得更高的价格。卖方市场结构的调整是电煤价格持续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目前发电企业电煤采购体制分析

2002年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前,电力工业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管理体制,除地方政府和外资等投资建设的独立电厂外,全国只有国家电力公司一家企业。当时电煤由国家电力公司下属的燃料公司统一采购。2002年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发电和电网实施纵向分离,同时对发电环节实行横向分离重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五大发电集团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成立后,电煤采购最初由各发电企业独立从市场中购买。电煤价格也开始逐步上涨。面对这种情况,各发电集团公司纷纷成立燃料采购公司,与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相适应,形成公司化运作的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三级煤炭采购体制,试图统一对外采购煤炭和协调运输能力安排。不过,由于电煤采购工作涉及因素复杂,不同分(子)公司或者发电企业差异大,集团公司的统一采购体制实际上并不存在。集团公司的煤炭采购公司只负责对分(子)公司或者发电企业煤炭采购工作的计划、协调和控制等工作。一种典型的做法是发电厂购“量”,集团公司控“价”,规定发电厂只能在某个价格水平以下购煤。由于煤炭存在质量差异,集团公司对不同质量的煤炭规定价格上限标准不相同。另外,不同时间的价格上限标准也是变化的;而且,集团公司一般主要根据发电量考核发电厂业绩,发电厂有不管煤炭价格高低购煤发电的内在冲动。因此,暂且不论集团公司对发电厂购煤价格控制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规范,实际上也是难以操作的。从市场结构上分析,真正购煤主体实际上是发电厂而不是发电集团公司或者其所属的省(市)分公司;由于发电厂数量很大,因此,电煤市场买方市场集中度很低,在发电厂层次上发电企业竞争性购煤,而且独立发电厂的需求弹性也很低,这样,电煤市场均衡价格必然持续走高。

四、建议发电集团公司统一对外购煤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建议发电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电煤采购体制,即由集团公司燃料公司统一对外购煤,然后配送到所属各分(子)公司及其发电厂。甚至可以考虑在发电集团公司之间建立统一的电煤采购体制,比如一家自给煤率比较高的发电集团公司与另一家自给煤率比较低的发电集团公司合作,成立统一的电煤采购公司,所得利益按照一定规则在发电集团公司之间分享。

为什么统一采购体制能够降低市场均衡价格?罗宾斯泰英(Rubinstein)轮流出价的讨价还价模型指出,在进行同样轮数谈判的情况下,谈判耐心系数越大,市场均衡价格就越低。目前发电企业买方市场集中程度很低,使得发电企业之间相互博弈、竞争性购煤,同时,受电煤运力、电煤自给率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发电企业的电煤需求弹性呈明显的刚性,使电煤采购及其相关工作在技术上有严格的时间和数量约束,从而使发电企业的谈判耐心系数很低,从而形成了较高的均衡价格。煤炭供应企业的情况则相反,因此,获得了较高的均衡价格。根据我们所作的理论分析,发电集团公司统一采购后,由于谈判耐心系数变化产生的电煤均衡价格的降低是比较明显。因此,建议发电集团公司建立真正的电煤统一采购体制。(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标签:统一购煤,煤电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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