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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政策文件

南网公司招标监督办法

  2009-08-27

南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系统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接受本单位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上级监察部门应对下级监察部门参加招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系统各单位自行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公司系统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招标活动。

第六条  对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和公司对国际招标业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履行对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第八条  监察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招标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六)纠正招标活动中的违规问题;

(七)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案件。

第九条   凡重大的招标项目,应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由监察部门牵头,审计、财务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二人。

现场监督人员(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质预审、推荐入围工作的情况;

(二)监督抽取评标专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四)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五)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监督定标;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范围

第十条  监察部门可视情况,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监督等方式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由监察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的招标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监察部门原则上实行全过程监督: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非生产性购置,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二条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招标活动,监察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但社会影响较大、较敏感的项目,监察部门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监督

(一)对自行组织招标的具体承办部门是否具备招标能力、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社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十四条  开标监督

(一)承办招标部门在开标前按规定提供材料的,监察部门原则上应参加开标监督;

(二)监督人员(小组)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对承办招标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承办招标部门拒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评标监督

(一)对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名单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承办招标部门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控制的 

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比例、评标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的评标程序、有无违反评标办法规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评标过程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是否按评标细则进行评价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评标过程中评委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定标监督

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监督定标。

具体监督内容:

(一)对有无评标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了评标报告中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其他违规行为监督

(一)对招标活动中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厂家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定标后是否在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以及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惩处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和办法的行为,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除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招标部门主管人的相关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承办招标部门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投标人相互串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允许再进入南方电网市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机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有上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小组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标监督职责,对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对认真履行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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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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