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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政策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资产经营考核暂行办法

  2007-04-06

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资产经营职能,提高资产经营效率,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资产经营考核暂行办法》,并于2月12日以国家电网财[2003]11号文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资产经营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国家电网公司资产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公司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的资产经营考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考核)是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出资者依据其财产所有权并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对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考核,以监督和约束所投资企业资产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资产经营考核坚持公开性、公正性、重要性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  资产经营考核期与会计年度一致。

第五条  资产经营考核范围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考核企业)。

  第二章  资产经营考核内容

第六条  资产经营考核是通过设置考核指标对被考核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经营风险等内容进行考核,并通过设置辅助评价指标对被考核企业财务状况作出进一步测评。辅助评价指标只用于对资产经营考核指标评分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七条  资产经营考核指标设置为:

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上缴投资收益、资产负债率、应收电热费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率及资本金收益率(不同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指标)。

第八条  资产经营考核指标的辅助评价指标设置为:

1、利润总额的辅助评价指标为: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增长率、利润比重;

2、应收电热费余额的辅助评价指标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电费周转天数、三年及以上应收账款比重;

3、净资产收益率、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率采取设定区间的方式对其进行辅助评价。

第九条  资产经营考核指标数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及相关因素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1、利润总额: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确定的年度利润总体目标及各被考核企业的相关因素确定。

2、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总体水平及被考核企业的相关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上年年末净资产×100%。

3、上缴投资收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被考核企业的出资额以及被考核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4、应收电热费余额:按照当年收入及时回收、陈欠电费逐年压缩的原则,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平均电热费回收天数和被考核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5、资产负债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总体水平及被考核企业的相关因素确定。

6、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率:根据社会公认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水平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规定的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式为: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率=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平均长期股权投资余额×100%。

7、资本金收益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总体水平及被考核企业的相关因素确定。资本金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第十条  资产经营考核指标辅助评价指标的标准值及区间划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平均水平每年确定一次。

第三章  资产经营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考核采取将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下达情况比较并对比较结果进行评分的方式。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考核评分采取基本分值加奖励分值的办法,先计算考核指标应得的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通过辅助评价指标的评分对考核指标所得的基本分值进行修正后得出最后的考核得分。

1、基本分值按照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计算,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不得分。

2、奖励分值按照辅助评价指标数值所在的标准值区间对应的奖励分值确定。

第四章  资产经营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立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程序,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作,财务部负责资产经营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建议方案报国家电网公司,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国家电网公司以与被考核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形式将资产经营考核指标下达被考核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考核指标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国家重大的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对考核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于考核年度终了根据被考核企业经审计后的年度会计决算进行资产经营考核评分,确认年度资产经营考核结果,并纳入国家电网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兑现。

第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被考核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任期内工作业绩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被考核企业应加强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的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考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标签:资产经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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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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