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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政策文件

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验收办法

  2006-0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实现“户户通电”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验收,包括工程项目验收和无电户通电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工程项目验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执行;无电户通电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遵照此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各省(网)公司成立“户户通电”验收组,在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全面负责本省“户户通电”验收工作。

第四条各市(地区)、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应成立“户户通电”验收组,负责本地区“户户通电”验收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县级验收组负责对本县“户户通电”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据无电户档案,进行无电户通电情况逐户验收。完成验收后,正式上报市公司申请市级验收组验收。

第六条县公司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通电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投资和工程量完成情况;
(三)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四)主要工作做法;
(五)县公司验收工作情况及验收结论。
(六)无电户通电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市级验收组负责对各县“户户通电”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完成验收后,正式上报省公司申请省级验收组验收。

第八条市公司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通电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投资和工程量完成情况;
(三)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四)主要工作做法;
(五)市公司验收工作情况及验收结论。

第九条省级验收组负责对各市(地区)“户户通电”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省市两级抽查面不能重叠。

第十条各省(网)公司对全省“户户通电”验收工作负全责,在完成“户户通电”验收后,报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省公司完成以上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户户通电”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二条各省(网)公司“户户通电”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
(一)通电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投资和工程量完成情况;
(三)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四)主要工作做法;
(五)省公司验收工作情况及验收结论;
(六)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领导小组对全省实现“户户通电”的确认材料。

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对各省(网)公司“户户通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并依据省(网)公司“户户通电”工作总结报告公布实现“户户通电”目标的单位。

第四章 验收依据

第十四条各单位验收依据是:
(一)《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
(二)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的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
(三)各省(市、区)公司下发的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五章 验收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户户通电”验收必备条件:
(一)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项目按计划完成,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二)完成所有单项工程的验收。
(三)完成全部无电户通电任务。

第十六条验收必备材料:验收申请、无电户通电情况统计表、无电户档案、无电户通电验收记录、有关因用户自身原因不适宜通电的政府机关或村委会证明等。

第六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各级验收组验收要召开会议听取基层单位“户户通电”工作汇报。

第十八条查看“户户通电”相关资料,并抽取部分档案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根据抽取的档案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根据以上检查情况,编写正式验收报告,验收组组长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网)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区)“户户通电”验收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标签:农村,户户通,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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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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