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或变相索要用户的钱、物占为己有的。
二、采取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 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的。
三、违反规定搞活经济强制性服务,从中收费的。
四、私自承揽或转包用户供用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的。
五、利用介绍用户使用电工程之际,收受钱物和其它好处的。
六、私自改接或偷窃供配电设备,收多钱物和其它好处的。
七、在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中私自收取 中介费或其它好处的。
八、在供用电申故意刁卡用户,籍以达到私人目的的。
九、私自为用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用户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十、为亲朋提供供电方便,从中获取利益的。
十一、在用户工程中故意拖延前期工程、施工时间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有尾巴,籍以获取利益的。
十二、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计划用电指标,从中收受好处的。
十四、借推广机电产品之际,私自收交制造厂钱、物的。
十五、违反调度纪律私自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少限电、少停电,从中获得好处的。
十六、电费抄收人员私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的比例,从中获得好处的。
十七、随意拉闸断电,籍以索要好处的。
十八、违反规定,私自减免供电工程贴费、滞纳金等从中收受好处的。
十九、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采取损坏国家和企业利益获取好处的。
二十、其它利用电业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标签:国家电网公司,以电谋私,二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