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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政策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05-0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称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技术进步,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和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技术标准;对技术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技术标准是对公司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公司标准是公司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四条 在公司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产品制造等过程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依,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满足公司技术管理需求时,应制定公司技术标准。 第五条 公司技术标准属公司无形资产,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外界扩散。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是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年度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 (二)协调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定公司技术标准; (四)研究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指导公司系统技术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是公司技术标准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下达公司年度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 (二)归口组织公司技术标准送审稿的审查;负责审查报批稿; (三)负责公司技术标准的编号、发布、出版、档案及复审管理工作,向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申办公司技术标准备案; (四)归口管理公司系统技术标准的贯标、监督及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系统直属单位企业技术标准的登记备案; (六)负责组织对技术标准中重大问题的技术攻关; (七)组织落实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和区域电网(集团)公司,对其负责管理的生产、业务、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管理工作负如下责任: (一)提出公司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项目建议; (二)组织制修定技术标准编制计划、起草技术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进行必要的验证; (三)参与组织对所归口管理领域所使用的技术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报批搞; (四)负责对其所归口管理的领域及系统进行贯标和技术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提出采用推荐性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六)组织完成公司委托的其他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应提出公司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项目建议。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公司技术标准的制定原则: (一)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有利于国家电网公司技术进步,有利于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保证公司在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产品制造等生产活动中有标准可依; (四)及时采用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公司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制定技术标准应按照标准起草、标准送审、标准报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制定公司技术标准的一般程序是: (一)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区域电网(集团)公司和公司其他全资和控股公司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公司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项目建议; (二)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编制公司年度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经“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三)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和区域电网(集团)公司组织起草技术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进行必要的验证和审查,在充分征求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通过会审和函审的方式,组织对技术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的技术标准送审稿,经修改补充后,形成报批搞; (五)“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定技术标准报批搞; (六)公司法人代表或者经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发布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报批公司技术标准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两份)及相应电子文件: (一)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和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第十七条 公司技术标准进行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需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公司明确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禁止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的实施;禁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和销售。 第十九条 公司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公司引进的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实施工程、设备、技术招标,应依据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公司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公司重大创新示范工程项目中,确需采用未形成标准的先进技术时,需经过技术论证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技术标准属科技成果,公司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技术标准,以及对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标准的版权归国家电网公司所有;不得翻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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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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