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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山西公司针对高危及重要客户安全供电制定实施“十个不准”禁令

  2010-02-25

山西公司认真总结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工作经验,深入探索规律,在全力推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和易发的责任风险。近日,颁布实施了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的“十个不准”禁令。

一是不准以各种形式向政府部门确认的非法企业供电;二是不准为高危及重要客户出具各种虚假证明;三是不准公司员工违反规定投资、入股高危客户企业或参与其生产经营活动;四是不准在未确认通知到客户前对高危及重要客户实施计划、临时停送电;五是不准在多回路供电的高危及重要客户一回停电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客户做好应急应对准备;六是不准为证件不全或不满足《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会〔2008〕43号)文件要求的高危客户办理新装或增容用电;七是不准向未经政府部门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高危客户建设项目提供临时施工用电;八是不准不按规定书面上报政府或书面告知高危及重要客户重大用电安全隐患;九是不准为政府部门确认的证照到期或失效的高危客户续签供用电合同;十是不准不按规定时限上报高危客户供电事故信息和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到岗到位。

这 “十个不准”禁令对于进一步规范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电安全管理和员工行为,将起到强制性约束作用。

标签:高危,重要客户,供电制,十个不准,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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