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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006-01-09

第一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为加强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科学、安全、节约使用电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节能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研究提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积极开展电力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工作,协调社会、电力企业、用户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受政府委托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标准、规划及政策方面的建议,并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电力安全运行意识,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要制订节电规划和供电紧张时段的避峰、错峰、限电措施,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电力消耗,积极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大电力用户要根据能源效率评价制度要求,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标。

第五条  为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县政府可参照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省、市、县级电网经营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工作目标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本地区电力负荷预测工作,搞好电力供需平衡;

(三)充分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加强用电监控;

(四)在供电紧张时期,制定电力用户的错峰、避峰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蓄能产品,指导电力用户开展节电及负荷管理项目建设及改造;

(六)对高电耗企业的单位产品电耗实施监测;

(七)对实施需求侧管理措施的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估;

(八)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及其它工作。

第七条  省价格和电力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长远目标以及全省电力供需形势,积极创造条件,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相关的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蓄能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尖峰电价及可中断负荷电价等各项电价激励措施,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产生的效益中提取;

(二)通过调整电价政策及其它渠道筹集;

(三)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组织示范项目;

(二)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三)对电力用户开展节电、负荷管理项目的建设与改造实行补贴;

(四)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

(五)支持节电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六)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  大力推广下列高效节能、蓄能以及负荷管理技术、工艺及产品:

(一)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及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

(三)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四)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五)蓄冷、蓄热技术及产品;

(六)电力负荷管理技术;

(七)其它相关技术与产品。

第十一条   各市(州)电力需求侧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产品单耗考核管理,定期对本地区重点用电大户进行用电检查,督促其制定专项节电实施方案,落实各项节电措施,努力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国家规定的九类高电耗产品(电解铝、硅铁、电炉钢、黄磷、合成氨、烧碱、聚乙烯、电石、水泥)的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合理用电及产品电耗定额的规定,努力降低产品单位电耗。产品单位电耗达不到定额标准或不参加产品单位电耗考核管理的九类产品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在供电紧张时段应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先行实施限电。

第十二条  禁止新建和扩建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电工艺、技术及设备;对正在使用的用户,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供电企业应拒绝其报装或增容申请。

第十三条  在供电紧张时段,各供电企业应按照“先错峰、再避峰、最后限电”的原则,制定保证电力供需平衡的预警方案及应急方案,报同级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电力用户要按照各地电力主管部门下达的用电计划指标,主动错峰、避峰用电。因超计划用电导致限负荷跳闸所造成的后果,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加强夏季空调负荷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宾馆商厦和高档娱乐场所,夏季室内环境温度应不低于摄氏26度,对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违反规定的,由供电部门在收取当月电费时,按高峰电价结算。其他空调用户提倡将环境温度控制在摄氏26度以上。

第十五条 装见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接入当地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安装在用户侧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一次性投入费用,由用户负担。设备投入运行后,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凡进入我省节电及负荷管理市场的技术、工艺及产品,必须获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的检测、认定。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所占用的无线电通信频点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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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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