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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电力局(公司)第二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005-06-2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农网资金,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验收办法》,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35kV、10kV、0.4kV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第三条  验收依据

1、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规程、规范、标准。

2、项目批复文件。

3、项目技术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

第四条  组织机构

电力局(公司)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业组,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验收内容

1、验收依据中列出的全部文件资料。

2、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

3、工程设计技术文件、施工期间的各种报告和资料。

4、工程项目的自查报告,监理报告。

5、四制的执行情况。

6、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

7、工程项目的现场检查。

第六条  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在自查合格后,准备验收资料,向农网办提交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完成情况。

(2)工程质量自查情况。

(3)资金使用情况。

(4)申请验收时间。

(5)工程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2、农网办收到申请报告后,先审查,后组织竣工验收。

 3、分组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4、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分组的验收意见后,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7天内,不申请验收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推迟的原因及时间。

 第八条  有关问题的处理

 1、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农网工程质量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工程验收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必须返工处理。

 3、对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和整改,要组织复查和验收。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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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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