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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北京市<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5-03-03

北京市《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实施细则 1.为维护北京市电力维修、试验市场秩序,加强对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修、试企业)的管理,根据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承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经电管(2003)10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的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改造和维修后试验、周期性试验及调整活动。 3.电力修、试企业应依次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修、试许可证》,取得上述证书后,方可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电力设备的承修、承试活动。 4.申报单位到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如实填报《〈修、试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4)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5)企业电工作业人员的进网作业培训合格证书; (6)企业具有的修、试设备及机具清单; (7)经营场所占地使用证明; (8)业绩报告;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在提供以上证书、资料的原件时,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A4规格); 5.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接到企业的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后批转北京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 6.北京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依据申报等级标准审查企业各类人员情况、组织机构状况、企业固定经营场地、企业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实际情况、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企业的业绩情况、技术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与上报材料的相符性;按照申报等级标准考核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实际操作水平的状况。要求在接到批转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 7.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8.电力修、试企业应按《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范围承接电力工程。 9.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对持证的电力修、试企业进行两年一次复审,每四年更换一次证书。复审的基本条件是:电力修、试企业已经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审。电力修试企业在通过了上述年审后而无故不参加《修、试许可证》的年度复审,其《修、试许可证》自然失效。 在审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复审不得通过: (1) 在承修、承试活动中未执行北京市电力行业技术规程的规定; (2) 电力修试企业在合同规定的保用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3) 申报业绩不属实; (4) 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 (5) 发生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6) 发生超许可范围、超等级施工; (7) 转让、出借《修、试许可证》; (8) 电力修试企业在合同规定的保用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10.未通过《修、试许可证》的电力修、试企业,需在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整改,通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由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收回其《修、试许可证》。 11.对于无《修、试许可证》进行电力修、试的企业,由北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2.北京电力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对持有《修、试许可证》的电力修、试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等服务;并建立有关的台帐及档案等资料库。 13.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在有关媒体公示电力修、试企业的业绩和《修、试许可证》评审、复审通过的情况。 14.北京市电力监督检查员对电力修、试企业的修试工作,具有监督权、检查权、现场制止权及建议行政处罚权。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对电力修、试企业的修试工作,具有监督权、检查权,对于没有《修、试许可证》的修、试单位所进行的电力设施维修、调试工程,有权拒绝送电。 附:《承修电力设备许可证》等级标准(供电部分)、《承试电力设备许可证》等级标准(供电部分) 《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供电部分) 1. 一级标准 1.1 许可范围: 1.1.1 50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变、配电设施的维护、修理。 1.2 条件: 1.2.1 具备三年以上220千伏及以上供变配电设施维修经历; 1.2.2 企业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2.3 企业具有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不少于100人,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各专业人员具备相当突出的设备结构、维修重点、规程标准等知识; 1.2.4 企业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40人; 1.2.5 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 1.2.6 企业具有与承揽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1.2.7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1.2.8 企业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并必须有营业厅(室)、设备间、备品库、安全机具室; 1.2.9 企业具有与电力设施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及机具; 1.2.10 企业设立与承担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应设立所维修设备的技术档案。 2. 二级标准 2.1 许可范围: 2.1.1 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变、配电设施的维护、修理。 2.2 条件: 2.2.1 具备三年以上110千伏及以上供变配电设施维修经历; 2.2.2 企业负责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2.3 企业具有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不少于80人,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各专业人员具备相当突出的设备结构、维修重点、规程标准等知识; 2.2.4 企业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5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2.2.5 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 2.2.6 企业具有与承揽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2.2.7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22.8 企业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必须有营业厅(室)、设备间、备品库、安全机具室; 2.2.9 企业具有与电力施工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及机具; 2.2.10 企业设立与承担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应设立所维修设备的技术档案。 3. 三级标准 3.1 许可范围: 3.1.1 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变、配电设施的维护、修理。 3.2 条件: 3.2.1 具备三年以上35千伏及以上供变配电设施维修经历; 3.2.2 企业负责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2.3 企业具有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不少于50人,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各专业人员具备突出的设备结构、维修重点、规程标准等知识; 3.2.4 企业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4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25人; 3.2.5 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1人; 3.2.6 企业具有与承揽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3.2.7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3.2.8 企业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并必须有营业厅(室)、设备间、备品库、安全机具室; 3.2.9 企业具有与电力施工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及机具; 3.2.10 企业设立与承担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应设立所维修设备的技术档案。 4. 四级标准 4.1 许可范围: 4.1.1 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变、配电设施的维护、修理。 4.2 条件: 4.2.1 具备三年以上10千伏及以上供变配电设施维修经历; 4.2.2 企业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2.3 企业具有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不少于40人,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各专业人员具备突出的设备结构、维修重点、规程标准等知识; 4.2.4 企业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4.2.5 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监人员; 4.2.6 企业具有与承揽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4.2.7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 4.2.8 企业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并必须有营业厅(室)、设备间、备品库、安全机具室; 4.2.9 企业具有与电力施工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及机具; 4.2.10 企业设立与承担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应设立所维修设备的技术档案。 5. 五级标准 5.1 许可范围: 5.1.1 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变、配电设施的维护、修理。 5.2 条件: 5.2.1 具有三年以上供变配电设施维护、修理工作经历; 5.2.2 企业负责人具有主力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2.3 企业具有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不少于30人,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各专业人员具备突出的设备结构、维修重点、规程标准等知识; 5.2.4 企业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0人; 5.2.5 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监人员; 5.2.6 企业具有与承揽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5.2.7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 5.2.8 企业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必须有营业厅(室)、设备间、备品库、安全机具室; 5.2.9 企业具有与电力施工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及机具; 5.2.10 企业设立与承担的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应设立所维修设备的技术档案。 《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供电部分) 1. 一级标准 1.1 许可范围: 1.1.1 50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送变电设备、电力电缆线路和各种绝缘材料、各种导体材料、单项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 1.2 条件: 1.2.1 具备三年以上220千伏供变配电设施试验的经历; 1.2.2 企业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2.3 企业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不少于100人,其中本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少于50人; 1.2.4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0万元; 1.2.5 企业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并必须有各专业试验室、可试验220KV电气设备的户内试验大厅及试验设备、可试验500KV电气设备的户外试验场及试验设备; 1.2.6 企业应具有50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变电设备所需用的试验设备(见附表); 1.2.7 企业应设立与承担的试验及调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 2. 二级标准 2.1 许可范围: 2.1.1 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送变电设备、电力电缆线路和各种绝缘材料、各种导体材料、单项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 2.2 条件: 2.2.1 具备三年以上110千伏供变配电设施试验的经历; 2.2.2 企业负责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2.3 企业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不少于80人,其中本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少于40人; 2.2.4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2.2.5 企业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必须有各专业试验室; 2.2.6 企业应具有220KV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变电设备所需用的试验设备(见附表); 2.2.7 企业应设立与承担的试验及调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 3. 三级标准 3.1 许可范围: 3.1.1 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送变电设备、电力电缆线路和各种绝缘材料、各种导体材料、单项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 3.2 条件: 3.2.1 具备三年以上35千伏供变配电设施试验的经历; 3.2.2 企业负责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2.3 企业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不少于50人,其中本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 3.2.4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3.2.5 企业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并必须有各专业试验室; 3.2.6 企业应具有11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变电设备所需用的试验设备(见附表); 3.2.7 企业应设立与承担的试验及调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 4. 四级标准 4.1 许可范围: 4.1.1 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送变电设备、电力电缆线路和各种绝缘材料、各种导体材料、单项电气设备(非新装)的试验、调整。 4.2 条件: 4.2.1 具备三年以上10千伏供变配电设施试验的经历; 4.2.2 企业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2.3企业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不少于30人,其中本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 4.2.4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 4.2.5 企业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并必须有各专业试验室; 4.2.6 企业应具有35千伏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变电设备所需用的试验设备(见附表); 4.2.7 企业应设立与承担的试验及调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 5 . 五级标准 5.1 许可范围: 5.1.1 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送变电设备、电力电缆线路和各种绝缘材料、各种导体材料、单项电气设备(非新装)的试验、调整。 5.2 条件: 5.2.1 具备一定的供变配电设施试验的经历; 5.2.2 企业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2.3 企业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不少于20人,其中本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 5.2.4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5 .2.5 企业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必须有各专业试验室; 5.2.6 企业应具有1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变电设备所需用的试验设备(见附表); 5.2.7 企业应设立与承担的试验及调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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