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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杂谈

作者:唐志林  2018-07-10

  历史上,管仲曾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曾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种“使法必行之法”,其实质就是法治精神。“法之必行”的真正动力有人说靠监督,有人说靠激励,也有人寄希望于惩戒。这些都不无道理,但有一点往往容易被人忽视,那就是有赖于法治精神。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们的内心里。因此,制度不完全取决于条文有多么复杂严密,也不仅体现在群体对条文有多么的深透了解,而在于努力把制度精神、制度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日常行为之上。


  制度是人们对主客观世界反复认证后产生认识的外在化表现,它以文字手段体现着对某一事物、某一事件、某一课题的驾驭能力。制度是企业进行基础管理不可替代的工具,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


  制度的客观性表现在它客观的反映着一定的事件、过程和要素。制度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多数个体以各自的直接经验、间接经验、实践积累,基于推动某项工程实现、运行而共同化学组合的结果;制度执行的过程是整体意识与客体对象磨合、碰撞的状态,进而检验着制度的合理性。


  制度的普遍约束性表现在它总是调整着一定范围内的秩序,给予一定规模的群体以运行的流程和节点。它代表着群体的利益,是各个个体综合利益平衡的结晶。这种利益平衡不仅有效实现了整体效率的最大化,而且对单个个体的理性预期也有了一定的回应,形成统一整体的运行节奏和运行轨道。同时,对于存在于群体中而游离于制度之外的个体,它则会以某种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戒,最终确保其纳入制度的范畴,以重视制度的存在。


  制度的修订与创新表现在没有一个制度能够原模原样的长期存在下去,制度本身存在的客观条件以及群体的综合状态等等都会发生可预期或者难以预料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与现实之间,制度与事件本身的规律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适应性,因此,要时刻保持创新意识、改革意识和进取精神,改革那些不符合实际的制度,让制度体系与时俱进,从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围绕全面深化体制机制变革,推进“两个转变”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构建以通用制度为主体、以非通用制度为补充的新型管理制度体系;以通用制度实现垂直一体,有效维护“公转”;以非通用制度和差异条款满足各单位合理个性化需求,并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提升管理效率,推动公司重大管理创新,完成“制度性升华”,通过建立与新体系、新模式相适应的制度标准,从而确保公司改革发展的各项举措有效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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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商洛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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